基层治理

惠城法院强制清场 执结一宗“骨头案”

2017-12-06 11:04:06   来源:惠州日报     阅读数:

  日前,惠城区法院在惠城区公证处和马庄派出所的协助下,对位于惠城区马庄的一栋12层楼房进行强制清场。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现场清理、现场公证,执行干警顺利将房产交接,纠纷3年的“骨头案”得以执结。

  2014年7月2日,第一被告某餐饮公司向原告中信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约定利息等。同时,第二被告黎某强提供其名下位于惠城区河南岸街道马庄村上二村民小组38号1层01号等29套房产、第三被告黎某兰提供其名下的上述楼房12层02号的房产、第四被告黎某国提供其名下上述楼房10层01号等3套房产以及三被告共同名下的上述楼房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提供抵押担保;第五被告余某娥为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费用承担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2014年7月3日,原告发放贷款1500万元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除了2014年7月、8月支付利息外,其余利息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14年9月10日诉至惠城区法院。该院经审理判决原告和第一被告解除合同,第一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原告对第二、第三、第四被告的上述抵押房地产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在处置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的欠款在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上述贷款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该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餐饮公司因经营不善早已停业,承办法官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黎某强、黎某兰、黎某国、余某娥的上述抵押财产。在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时,发现有人主张其为房屋所有人。经了解,魏某伟等人分别于2013年10月向被执行人黎某强等人认购马庄村上二村民小组38号803号等房产,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被执行人黎某强等人却在2014年7月2日将已出售给他人的上述房产向原告中信银行抵押贷款并办理抵押手续。

  执行法官和干警多次做魏某伟等人的思想工作,告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抵押借款,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其损失应该向黎某强等人主张权利。但魏某伟等人不听劝告,在法院查封并张贴公告告知相关人员不得占有、使用上述房产的情况下,魏某伟等人强行进行装修,并利用2017年春节放假时间入住。上述房产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后,魏某伟等人在法院多次告知其立即停止非法侵占及妨害执行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不肯搬离。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执行干警多次做魏某伟等人的思想工作,给予充分的时间搬离,但其拒不搬离。日前,经批准,惠城区法院执行局和法警大队在马庄派出所、惠城区公证处及媒体的见证下,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强制清场。
    (记者付巨晗 通讯员陈曙涛 康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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